黨風廉政
行風建設丨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
(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及臨床科研教學等工作的人員。
(三)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四)醫技人員。指醫療技術人員,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內各種檢驗檢查科室技術人員、口腔技師、康復理療師、醫學物理工程師和醫療器械檢驗、維護人員等。
(五)藥學技術人員。指依法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
(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后勤等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范,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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