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一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于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
第三條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四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第五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六條
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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