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六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有關機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該機關、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ㄒ唬┚懿粓绦姓仗幏譀Q定的;
?。ǘ┚懿慌浜匣蛘咦璧K調查的;
?。ㄈz舉人、證人或者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ㄋ模┱_告陷害公職人員的;
?。ㄎ澹┢渌`反本法規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ㄒ唬┻`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的;
?。ǘ└`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檢舉事項、檢舉受理情況以及檢舉人信息的;
?。ㄈΡ徽{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ㄋ模┦帐鼙徽{查人或者涉案人員的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ㄎ澹┻`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的;
?。┻`反規定采取調查措施的;
?。ㄆ撸├寐殭嗷蛘呗殑丈系挠绊懜深A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ò耍┻`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ň牛┻`反回避等程序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ㄊ┎灰婪ㄊ芾砗吞幚砉毴藛T復審、復核的;
?。ㄊ唬┢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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