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
行風建設丨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第四章)
第四章 醫師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遵循醫學科學規律,不斷更新醫學理念和知識,保證醫療技術應用的科學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條 規范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規范和技術操作規范,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不隱瞞、誤導或夸大病情,不過度醫療。
第二十二條 認真執行醫療文書制度,規范書寫、妥善保存病歷材料,不隱匿、偽造或違規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違規簽署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按規定履行醫療事故、傳染病疫情和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報告職責。
第二十四條 認真履行醫師職責,強化責任安全意識,積極防范和控制醫療責任差錯事件。
第二十五條 開展醫療新技術時,保障患者及家屬在充分知情條件下對診療決策的決定權,不違規進行試驗性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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