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
行風建設丨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第九、十章)
第九章 實施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行政領導班子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主要責任人要以身作則,模范遵守本規范,同時抓好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協助行政領導班子抓好本規范的落實,紀檢監察糾風部門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貫徹執行本規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和執行本規范的情況,應列入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和醫務人員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醫德考評的重要內容,作為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務人員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范的,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緩聘、解職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暫停執業或吊銷執業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內的實習人員、進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尚未進行執業注冊的人員等,根據其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的工作性質和職業類別,參照相應人員分類執行本規范。
第五十二條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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