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提醒
每周一紀丨好心開了“壞證明”,醫生、醫院雙雙被罰!
近日,慈溪市衛生監督所執法人員接到寧波某用人單位的舉報電話,稱我轄區內有醫生可能為其職工張某開具了虛假證明,希望查處。
從一個投訴舉報說起
接到該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展開了相關調查。
由于涉事職工張某人在外省,因此前期的調查取證工作,只能通過視頻詢問的方式進行。通過問詢,張某自述其患有慢性疾病,需要長期用藥就診,今年六月份其準備回老家休養幾個月,便將這個想法和相熟的孫醫生說了······
被錯用的“好心”
執法人員來到該醫院核實,因孫醫生是多點執業,檢查當天并未在該醫院出診。執法人員通過調取張某的就診記錄以及對院方相關人員的詢問,固定了初步證據。經查詢,張某在該醫院的最后一次就診日期為2022年5月30日,而醫院提供的病假條存根卻有2022年6月至9月共四張,醫生在每張病假條上均建議患者休息1個月。
通過后期對孫醫生和醫院的進一步問詢,孫醫生承認自己出于好心,考慮到張某想回老家休養一段時間,為了減少其來回奔波的麻煩,便一次性為張某開具了為期四個月的病假證明。而院方也承認自己的管理存在漏洞,未對相關證明進行審核而盲目加蓋了證明章。
原來,職工張某有長期休病假的想法,而醫生出于好心做了順水人情開具了不符規定的病假條,同時醫院未對病假條進行審核,導致之后產生了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務糾紛。
違法必被追究
孫醫生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醫學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已構成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醫學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被依法處以警告、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而該醫院未嚴格審核病假條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被依法處警告的行政處罰。目前該案已履行完畢。
病假條并不是流水賬,更不是醫生好意施惠的“人情條”。病假條是醫生經過仔細診斷之后做出病人是否需要離崗休息的判斷,既不能嫌麻煩而怠于開具證明,也不能因顧忌人情薄面而虛構病情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更何況,病情是進展而變化的,在沒有實際診斷的基礎上,盲目開病假條更是對患者、對企業不負責任的做法。醫療機構和醫生都應規范執業行為,堅決不能觸碰法律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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